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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525685-1-02_C/2017-110900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督察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17-04-19
- 标题: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主题词: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0日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五公开”
(一)推进决策公开。各地各部门要于2017年年底前,建立健全预公开制度和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建立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政府网站、新媒体,以及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听取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行政机关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省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二)推进执行公开。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做好公开,尤其是公开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推进执行公开。[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三)推进管理公开。利用两年时间,推进基层政务公开,重点围绕基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税费收缴、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环境治理、公共事业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扶贫救灾等群众关切信息,以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户籍管理、宅基地审批、涉农补贴、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办事事项开展“五公开”标准化试点工作,探索适应基层特点的公开方式,形成县、乡政府政务公开标准规范,打通政府联系群众“最后一公里”。2018年12月底前,总结试点成功经验,在全省推广。[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推进服务公开。把实体政务服务中心与网上办事大厅结合起来,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审查细则、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网上办理程度和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机构名录等信息,并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内容准确一致。[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规范网上政务服务事项。各级政府部门要在权责清单基础上,依据法定职能全面梳理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体办事服务事项,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实行服务事项编码管理;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提交材料的名称、格式、份数、签名签章等要求,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提供咨询、投诉的电话、邮箱,通过本级政府的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开发布。[牵头单位: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深化学校、医院、水、气、电、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定完善工作方案,编制本行业的信息公开清单,细化信息公开事项,加强对本行业的分类指导,切实承担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职责。在网站建立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推动公开内容、平台、机制“标准化”。[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建厅、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配合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五)推进结果公开。公开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加强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结果公开,各级政府部门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进一步明确各领域 “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2018年6月底前,发改、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住建、商务、卫生计生、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扶贫等省政府部门要在对本部门本系统公开内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9年6月底前,省政府各部门应全面完成本部门本系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各地各部门每年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对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办公室(厅)。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牵头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加强政策解读
(一)确定公文属性,做好保密审查。行政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同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并经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部门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部门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本级政府办公室(厅)可按规定予以退文。[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二)明确责任,把握重点。解读责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确定,以部门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制发部门负责解读;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文件,牵头部门负责解读,联合发文部门做好配合工作;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解读重点:围绕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题、政府重要政策措施等,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三)完善程序,丰富形式。解读程序:应建立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制度。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报批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对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上报材料不齐全的,政府办公室(厅)按规定予以退文。文件公布前,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善于运用媒体,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做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要重视收集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解读方式:应积极运用撰写解读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等。除文字形式外,应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新闻发布会是解读重大政策的重要平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准备。对省内舆论重要关切事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面向国内主流媒体,通过集体采访、独家访谈等多种形式,深入阐释回应,进一步提升新闻发布会实效。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社会关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
从2017年6月开始,充分运用省内新闻媒体及所属网站、微博微信和客户端做好省政府重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发挥主流媒体“定向定调”作用,正确引导舆论。注重利用商业网站以及都市类、专业类媒体,做好对象化、分众化传播。宣传、网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和效果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做法,督促问题整改,切实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各部门)
从2017年2月开始,市、县政府的有关负责人,通过发表讲话、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发表文章等方式,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3次。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做好政策解读的督促协调工作,各级政府新闻办要指导协调媒体做好政策解读的新闻报道工作。(牵头单位:各市、县委宣传部,各市、县政府)
三、及时回应关切
(一)建立健全回应机制。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监测、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落实回应责任,避免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现象。针对重大政务舆情、对政府重要政策的误解误读,加强与新闻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重大政务舆情研究会商制度。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用好专业力量,提高舆情分析处置的信息化水平。
(二)确定回应主体。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回应主体,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本级政府办公室(厅)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事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部门办公室(厅)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涉及多个地方的政务舆情,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是舆情回应的第一责任主体,相关地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回应。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本级政府办公室(厅)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部门;对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三)突出收集重点。重点了解涉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政府常务会议和省政府部门会议议定事项的政务舆情信息;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引发媒体和公众关切、可能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舆情信息;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舆情信息;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民生舆情信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实信息等。
(四)做好研判处置。对收集到的舆情加强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进一步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重点围绕“两会”、经济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督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
(五)明确回应时效。各地各部门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六)丰富回应形式。要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要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进一步提高政务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的开通率,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和政府网站的互动功能,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媒体和网站的沟通,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
省、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市、县两级政府的分管负责同志和新闻发言人轮训,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务舆情回应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体系,对先进典型以适当方式进行推广交流;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对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侵犯群众知情权且情节较重的,会同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信访局)
四、强化平台建设
(一)加强政府网站平台建设。各级政府办公室(厅)是本级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以及对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监督和管理;要加强与网信、编制、工信、公安、保密等部门的协作,对政府网站的开办、建设、定级、备案、运维、等级保护测评、服务、互动、安全和关停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政府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本地区本系统政府网站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网站集约化建设,将没有人力、财力保障的基层网站迁移到上级政府网站技术平台统一运营或向安全可控云服务平台迁移。加快出台全省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明确网站功能定位以及相关标准和要求,分区域分层级分门类对网站从开办到关停的全生命周期进行规范。
打通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加强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提升网站的集群效应,形成一体化的政务服务网络。国务院和省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网站要及时充分转载;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有关部门和地方网站应及时转载。省政府办公厅定期对省政府部门和市、县政府门户网站转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要加强政府网站与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的联动,通过合办专栏专版等方式,提升网站的集群和扩散效应,形成传播合力,提升传播效果。[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二)打造政务服务信息化平台。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制定出台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实施方案,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网络化水平显著提升。推进政务服务网络体系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三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做到“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全部事项全流程动态监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公平可及的网上政务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三)统筹建设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建设全省大数据平台、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研究制定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办法,指导各级政府有序开放数据。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业务协同、信息共享渠道,打通数据壁垒,拆除“隔离墙”,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制定开放目录和数据采集标准,优先开放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支持社会力量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稳步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2018年6月底前,出台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目录与指南,明确各行业各部门数据共享开放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2019年6月底前,建成全省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四)利用新闻媒体平台。新闻媒体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立足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政务公开自有平台的基础上,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新闻媒体资源,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要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相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积极安排省级和地方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各市(地)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五)发挥好政府公报平台的标准文本作用。政府公报要及时准确刊登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到应登尽登,为公众查阅、司法审判等提供有效的标准文本。对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政府各组成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本级政府公报室予以刊登。各级政府要推进历史公报数字化工作,争取到“十三五”期末,建立覆盖创刊以来本级政府公报刊登内容的数据库,在本级政府网站等提供在线服务,方便公众查阅。[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六)推进企业信用领域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将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信息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通过该系统进行归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信用黑龙江”网站进行公示。动态更新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抽查检查公示、信息公告等信息。积极做好各级政府网站与“信用中国”网站的连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五、扩大公众参与
(一)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范围。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省级政府要重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省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着力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市、县级政府要重点围绕市场监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牵头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规范公众参与方式。完善民意汇集机制,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牵头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完善公众参与渠道。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不断拓展政府网站的民意征集、网民留言办理等互动功能,积极利用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加强政府热线、广播电视问政、领导信箱、政府开放日等平台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政策制定、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响应速度,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牵头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
六、强化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各项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等组成。各地各部门要完善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涉及其他地方、部门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是完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室(厅)是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与宣传部门、网信部门紧密协作,指导协调主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充分利用各媒体平台、运用全媒体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三是强化责任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转变理念,提高认识,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推动本地各级行政机关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工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和分管负责人工作分工应对外公布。要组织实施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让政府施政更加透明高效,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四是加强保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整合力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把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政府数据开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市(地)政府(行署)]
五是建立效果评估机制。政府办公室(厅)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有效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机制,适时通过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整优化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评估结果要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政府(行署)]
(二)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日程,从工作实际出发,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分工,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实施意见》得到全面执行。工作方案要于《实施意见》公布30日内在政府网站公开。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全省通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三)搞好教育培训
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建立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教育培训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政务公开知识培训,提升行政机关人员政务公开政策把握能力和专业素养,强化公开理念,提高指导、推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
2017年6月底前,各地各部门应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精心安排培训科目和内容,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每年通过举办培训班或交流研讨会等形式,在2018年年底前对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单位:省政府各部门]
要积极探索培训工作常态化,将培训节点前移,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高等教育,鼓励有关高校在相关学科、专业开设政务公开课程,培养政务公开专业人才。(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四)强化监督工作
在全省推行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把社会各界的所思、所想、所盼融入政务公开全过程。各级政府负责本级政府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的建立,自行确定监督员招募方式、人数、形式等,开展政务公开监督员培训。政务公开监督员由本级政府统一管理,代表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监督巡视,直接对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确保监督提质增效。[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市(地)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五)加强考核问责
把政务公开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直属单位共性责任目标考核等绩效考核体系,未纳入考核的要在年内纳入,已经纳入考核的要加大分值权重,所占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
定期对政务公开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公开工作推动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问题不回应的,要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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