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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525685-1-08_A/2018-0523001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8-05-23
- 发文字号:黑市政办规〔2018〕14号
- 发布日期:2018-05-23
- 标题: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促进对外经济合作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 主题词: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促进对外经济合作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黑河市促进对外经济合作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黑河市促进对外经济合作若干政策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吸引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黑政规〔2018〕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经济合作质量和水平,推动沿边开发开放,承接对口合作产业转移,全面建设“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加快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振兴,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黑河市辖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地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且必须在约定时间内竣工达产的企业。如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收回奖励和扶持资金。
第二条优先保障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对单位投资强度达到3000万元/公顷的,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其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70%挂牌。
第三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产业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和支付各项补偿的部分以及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用于特定用途的部分外,剩余部分用于该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第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产业项目(含盘活本地停产两年以上产业项目),自企业对地方经济做出贡献之日起五年内,根据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前三年按照100%、后两年按照50%的额度,支持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配套服务、贷款贴息。
第五条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新引进总部企业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前三年按照50%贡献额度给予扶持。
第六条对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企业,对其高管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不超过10人),前三年个人收入对地方财政贡献全额给予奖励;产业链龙头企业自行引进配套企业的,按照配套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龙头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产业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相关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社保、环保领域外)后,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统筹安排支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支持企业利用黑河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项目,根据其规模、效益,以股权投资方式给予扶持。
第九条凡是符合上级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外经贸企业,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向上争取各类专项资金。对企业上市融资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相关奖励政策。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除享受上级相应奖励外,给予50万元奖励。本《政策》未全面列举的各类国家和省鼓励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依据企业主张,项目所在地政府予以支持。
第十条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企业扶持基金,重点奖励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对产业链带动明显、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奖励对招商引资有重大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经市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进行扶持。
第十一条本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矿产开发和公共资源市场化项目。本地企业新投资项目享受本政策。已落户项目的优惠政策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经合局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执行。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本政策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并根据实施情况对本政策予以评估修订,经市政府同意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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