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信息公开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 索引号:01525685-1-12_B/2017-0921001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黑市政发〔2013〕17号
    • 发布日期:2013-04-15
    • 标题: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 主题词:

    黑市政发〔201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从对历史负责和维护全市文物安全的角度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时间和安排
      此次普查从2013年2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2013年3—6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标准和规范,开发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13年7月—2015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2016年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黑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管办,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本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根据国务院要求,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负担,并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专项资金,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此次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资料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须履行保密义务。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   
                   


    附件下载:

黑河市人民政府主办 黑河市政府办公室承办 黑河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维护
备案序号:黑ICP备05000592号
黑河公网安备 231191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