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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525685-1-12_B/2017-1117001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2-10-10
- 发文字号:黑市政字〔2012〕43号
- 发布日期:2012-11-14
- 标题: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黑河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 主题词: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黑河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黑市政字〔20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在征得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市级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批准。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环境的活动。对已有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附件:黑河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览表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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