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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525685-1-12_B/2017-1117004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6-07-11
- 发文字号:黑市政办规〔2016〕11号
- 发布日期:2016-07-16
- 标题: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 主题词: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黑市政办规〔201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加大文物保护力度,确保全市文物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文物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优化文物工作环境。各地政府要按照文物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五纳入”要求,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县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文物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防火、防盗、防拆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物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因检查不力、监管不严、隐患不除、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文物安全事故的,要严肃处理,严格责任追究;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加强责任意识,夯实文物工作基础
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思想,切实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地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梳理辖区内各类文物遗址遗迹,编制整体保护规划,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建立各级文物档案,健全文物巡查制度,设立县、乡、村文物巡查员。加强对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与巡查,未经文物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不得私自前往各类遗址遗迹采集文物标本,坚决打击一切盗掘、破坏、损毁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加大对地域内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对施工过程中破坏遗址遗迹、出土文物等现象的,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切实把本地区的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全面提升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整体水平。
三、加强安全保护,确保文物主体安全
随着城乡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程的加快,文物资源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为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文物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和利用的时代意义和紧迫形势,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和利用各项工作。
(一)全面排查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文物安全隐患是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必要前提。每年要定期开展文物安全大检查,重点加强对博物馆、纪念馆及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对人防、物防、技防、消防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拉网式排查,消灭隐患,不留死角。加大对田野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力度,重点查处不经报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搞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及损毁文物的案件。
(二)加强各类文物的安全保护。一是加强古建筑保护。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的古建筑,要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刚性保护,并遵循属地管理、产权有责的原则,明确非国有古建筑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国有古建筑的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历史建筑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制定方案报城乡规划、文物部门审批。拆迁以后的建筑构件原则上由文物部门收储。对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古建筑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二是加强田野文物保护。要对现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识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聘请专人或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看护管理。对暂没有级别但具有一定价值的零散刻石、金属铸件等文物,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集中进行保护。建立健全县、乡、村、看护员四级保护网络,对聘请的文物看护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看护员证,并配备必要的通讯和防暴设备。三是加强馆藏文物管理。按照馆藏文物级别,逐一建立档案,实行分类分级保管。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完善博物馆藏品来源登记,杜绝私自采集或以非法手段获取藏品的行为。建立馆藏文物预警机制,加强文物库房建设,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可靠的防盗、防火、防腐、防损坏设施,确保馆藏文物安全。对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单位现存的文物,经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交指定的收藏单位代管。
四、健全文物安全保护联动机制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建立文物安全保护联动机制,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文化、文物部门要加大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督查力度。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文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及时侦破、查处文物违法案件,追缴的被盗文物要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收藏和处理,严禁以经济处罚替代刑事处罚。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要加大对走私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应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城乡规划部门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商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在可能有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其他部门也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文物和现场。出土的所有文物应当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藏匿、买卖或者赠送。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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