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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鄂伦春马保护区的通知

    • 索引号:01525685-1-18_A/2017-1117001
    • 主题分类:民族、宗教\民族事务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17-11-30
    • 发文字号:黑市政规〔2016〕12号
    • 发布日期:2016-12-12
    • 标题: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鄂伦春马保护区的通知
    • 主题词:

    黑市政规〔2016〕12号

     


      
    逊克县、爱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发展现代马产业,有效保护鄂伦春马遗传资源和原始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4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农业部第662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逊克县、爱辉区辖区内的鄂伦春民族乡建立鄂伦春马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护区范围为逊克县新鄂乡、新兴乡和爱辉区新生乡行政辖区,总面积为9650.2平方公里,其中新鄂乡7561.2平方公里、新兴乡389平方公里、新生乡1700平方公里。
      二、保护区由黑河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管理。逊克县、爱辉区政府及保护区所在地乡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保护区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鄂伦春马原始生存环境保护,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制定以品种保护为基础、以开发利用为动力、以打造鄂伦春马产业链为目标的发展规划。逊克县、爱辉区要将保护区经费支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逊克县、爱辉区政府要责成所属畜牧兽医部门加强保护区技术指导工作,组建鄂伦春马保种群,确保保种群体数量和质量,准确、完整记录鄂伦春马品种等基本信息。保护区所在乡畜牧兽医站和养殖户要共同维护保护区内鄂伦春马的正常繁殖,在保护区内从事鄂伦春马繁育生产经营的,应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保护区周边交通要道、重要地段,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五、鄂伦春马养殖者在转地放牧时,必须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经动物检疫员现场检疫合格后,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能运转。
      六、对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畜牧兽医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黑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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