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525685-1-30/2017-0320003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文机关: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14-12-08
- 标题: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主题词: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市政办发〔201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8日
2014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以下简称《要点》)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为民、爱民、利民为宗旨,以贯彻落实《条例》为主线,以深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为基础,以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核心,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促进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一般公开和重点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的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的原则;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真实、便民、及时的原则;坚持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1、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公开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逐步建立县、乡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围绕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决策部署,及时公开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继续推进行政许可办理信息公开,加强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市编委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落实)
2、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应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分别牵头落实)
(二)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1、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开。政府预算和决算要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其资金使用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外,各级政府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逐步将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2、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支出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公开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决算。预算公开方面,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决算公开方面,要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3、推进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同时,有关单位要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进一步提升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透明度。(市审计局牵头落实)
(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1、做好征地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流转面积、流向、用途、流转价格等信息,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大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信息和供应结果公开力度。推进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细化矿业权审批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扩大公众参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分别牵头落实)
2、深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工作,在征收范围内公开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市房产局牵头落实)
3、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全面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加大公租房配租政策及实施情况公开力度。(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落实)
4、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5、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深化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工作。(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局分别牵头落实)
(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
1、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政策性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公共事业与公益服务项目成本监审、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价格监督检查等涉民领域价费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牵头落实)
2、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逐步扩展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重点做好推进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和文化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别牵头落实)
3、推动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进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信息公开。(市科技局牵头落实)
4、做好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市卫生局牵头落实)
5、推进就业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促进就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以及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各项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管理和审批信息等,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析信息发布工作。(市人社局牵头落实)
6、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公开。重点推进城乡低保信息,包括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分别牵头落实)
(五)公共监管信息公开
1、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继续推进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公开,研究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信息定期公开制度。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包括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和污染减排信息公开。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市环保局牵头落实)
2、继续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全面公开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文,逐步提高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信息的公开比例。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扩大预警预报受众范围。加大对严重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重大安全隐患曝光力度。(市安监局牵头落实)
3、推进国有企业财务相关信息公开。稳步推进省属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财务预算、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市财政局牵头落实)
4、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做好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建设信息以及网上非法售药整治、医疗器械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监管透明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落实)
5、推动信用信息公开。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市工信委牵头落实)
(六)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信息需求。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畅通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众申请。改进完善申请办理方式,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申请人。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对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注意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本地、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分别牵头落实〕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8月15日前)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深入学习《要点》精神,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
(二)实施阶段(2014年8月16日—11月30日)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利用网站、报纸、电台、电视台、微博、微信等载体,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三)总结阶段(2014年12月1日—10日)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落实情况电子版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人:卢显山,电话:8222132,邮箱:hh8222132@163.com),并注意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便于指导今后工作。
(四)验收阶段(2015年1月31日前)
市政府办公室将结合全年工作目标,适时对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牵头部门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网络或实地督查,并通报结果。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行政机关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要切实做好社会关切事项回应工作,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涉及党和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务舆情,及早发现、研判需要回应的相关舆情和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
(二)细化任务,按照重点内容主动公开。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牵头单位要对本单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要对牵头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和公开时限,任务到科室,责任到人;涉及到的其他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要求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将制作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用好载体,加大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运用好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完善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主动公开本单位的政府信息。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强化内容保障,及时调整栏目、更新信息、方便查阅,真正将政府网站打造成为信息发布的第一平台。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务微信、微博,主动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制度,按照《条例》要求,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便于群众查询和监督。
(四)夯实基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完善政府信息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要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负责机构,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建立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发挥本地、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信息公开培训,使信息公开培训范围覆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行政机关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要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