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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黑河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01525685-29-10_C/2017-111217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机关:市环保局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17-05-03
    • 标题:关于印发《黑河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词:

    黑市环字〔2017〕49号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现将《黑河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执行。
        附件: 黑河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黑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3日
     
     

    黑河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两山论,大力推进黑河市生态文明建设,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   自然保护区环境监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指南》等相关规定,对全市各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状况、生态破坏和恢复情况、生态旅游开展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及环保验收的执行情况、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监察支队牵头,自然科配合)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日常环境监察范围,加大对饮用水保护区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新、改、扩建情况,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从事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严肃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监察支队牵头、管理科配合)
        (三)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监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旅游开发等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对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防治污染和生态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内容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资源开发领域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监察支队牵头,管理科配合)
        (四)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监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水利、水电、风电、公路、铁路、机场、油气管道等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察。对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监察支队牵头,自然科、管理科配合)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境监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严格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未建污染治理设施、擅自停运污染防治实施、超标排污,以及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环境敏感区等禁养区内擅自建设养殖场(小区)等环境违法行为;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建设、运行和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现象,是否设置畜禽废弃物的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防恶臭等“四防”措施;检查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等制度执行情况。(监察支队牵头,管理科、监测站配合)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7年4月-5月)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2017年6月15日前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二)实施阶段(2017年6月-8月)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有侧重的组织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各区县环保局要注重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展开督查。
        (三)总结阶段(2017年9月)
        各县区对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7年 9月15日前,将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切实作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市环境保护局成立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  勇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副组长:陈广华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成  员:李长彬     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
                孙学军     市局自然保护科科长
                万  莉     市局计划监督管理科科长
                贲  伟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协调联络工作(联系人:牟秋豫 ,联系电话:7773830);督查全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传达领导小组相关精神;及时向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
        五、责任分工
        (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对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查处情况进行督查。
        (二)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本辖区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对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查处,推动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履职。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市局各科站队和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把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抓好落实,保证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取得良好成果。
        (二)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各县(市、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以此次专项执法检查为契机,按照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分解任务、完善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存在的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及排污单位档案,规范环境监管,切实提高专项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检查,稳步推进。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共同责任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交工作制度,推进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执法规范体系建设,保障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宣传,增强意识。把生态和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牢固树立“保护第一、生态优先”的理念,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人人珍惜环境、保护环境、美化环境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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