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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525685-6-10_B/2017-111200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16-06-29
- 标题:黑河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暂行规定
- 主题词:
黑河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下简称房租):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当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无法律法规设定不得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个人或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当年实际支付房租总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最高提取额度(黑河市区每年最高提取额为10000元;各县市区每年最高提取额为7000元)。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低于提取额度的,账户留存10元后提取余额。
第四条 提取时限
在连续租赁期内,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每年提取时间与上年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夫妻双方均申请租房提取的,须同时一次性办理。
第五条 提取要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需持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经办场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附件)。根据不同提取情形,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房屋租赁协议;
2.房租支付凭证;
3.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户口簿、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
1.租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开具的提取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当年有效);
2.租赁的房屋证明材料;
3.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4.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户口簿、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第六条 办理时限
申请提取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 法律责任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手续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将相关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下简称房租):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当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无法律法规设定不得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个人或夫妻双方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当年实际支付房租总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最高提取额度(黑河市区每年最高提取额为10000元;各县市区每年最高提取额为7000元)。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低于提取额度的,账户留存10元后提取余额。
第四条 提取时限
在连续租赁期内,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每年提取时间与上年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以上;夫妻双方均申请租房提取的,须同时一次性办理。
第五条 提取要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需持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经办场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附件)。根据不同提取情形,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房屋租赁协议;
2.房租支付凭证;
3.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户口簿、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
1.租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开具的提取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当年有效);
2.租赁的房屋证明材料;
3.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
4.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户口簿、结婚证、配偶身份证。
第六条 办理时限
申请提取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 法律责任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手续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将相关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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