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525685-6-10_B/2017-111201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文机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17-05-04
- 标题:黑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定
- 主题词:
黑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定
为规范黑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九)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提取要件
职工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由单位人员办理的,提供单位人员的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三)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五)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和房租支付凭证;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开具的提取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自有产权自住住房证明、租赁房屋证明材料及房屋租赁协议。
(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卡(折)、银行出具的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个人还款明细、个人信用报告。借款人与配偶共同申请的,须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2.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近12个月(或12个月以上)的个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出具的贷款账户基本信息,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3.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部分或一次性还清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账户基本信息。
(七)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八)出国(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境)定居的证明;
(九)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十一)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以上(一)、(二)、(三)、(四)、(五)所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费用凭证,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登记发放或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经所在单位(或原单位)核实后,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提取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业务。具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持提取所需材料原件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服务窗口进行申请。
(二)初审。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经办人员审核提取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出具《黑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人及所在单位盖章签字后,将申请材料提交管理中心或管理部经办人员。
(三)复审。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复核人员对初审后的提取业务进行复审。
(四)终审。归集结算科负责人或管理部主任对复审后的提取业务进行终审。
(五)支付。终审后,由管理中心或管理部财务人员按提取金额通过委托银行划转到申请人的银行卡(折)或为申请人开具支票等方式付款。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