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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525685-7-02_Z/2017-1115001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机关:市发改委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17-03-09
- 标题:黑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职能
- 主题词:
黑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职能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措施,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财政金融和土地平衡工作。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负责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工作,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国家及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负责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负责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规划、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技术进步的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承担全市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七)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振兴老工业基地、区域协调发展及资源型城市转型、各经济区崛起的规划和措施,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思路,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市级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市级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规划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发展规划,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意见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措施。
(十)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措施,负责相关工作。
(十一)拟订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拟订全市能源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制定全市中长期煤炭、电力、新能源规划,负责能源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它行业规划的衔接平衡;按规定权限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业管理;负责能源行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重大示范工程;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保障,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十四)承担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价格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市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全市价格宏观调控目标;负责全市价格信访和宣传工作。
(十六)承担全市价格调控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建立全市价格宏观调控体系;监测、预测、分析全市价格总水平变化情况;发布价格信息和公告;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场价格动态,提出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七)拟订价格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类制度草案;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负责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八)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制定市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作价原则和办法;制定本市行政区域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差率控制、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价格干预措施和应急预案,遏制价格突发事件;审批经营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公益性商品价格及部分涉农物资价格;会同有关部门清理不合理收费;发放、审验《收费许可证》。
(十九)组织指导全市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实施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界限,协调解决检查中跨区域的价格违法案件,负责群众价格政策咨询和价格违法案件受理工作;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监督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行政执法情况;开展价格社会监督和公共服务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产品、工业品和重要服务项目成本调查;承担对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涉案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省局做好全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职业资格认定的预受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物价系统业务培训工作。
(二十一)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市与邻市之间、市级业务部门之间、县市(区)之间、县市(区)与部门之间的价格争议。
(二十二)根据上级业务部门授权和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负责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
(二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456-6776108
办公地址:黑河市龙源路57号
邮编:1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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